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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30

聚焦奥运新媒体版权

[内容速览]  [编者按] 2007年12月18日,央视国际正式与国际奥委会签约,成为北京2008奥运会官方互联网/移动平台转播机构。这是国际奥委会在百年奥运历史上首次将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作为独立转播机构,与传统媒体一起列入奥运会的转播体系。在北京2008奥运会的转播上,央视国际将利用全新的技术手段和多终端的媒体平台,为2亿1千万且数量在持续高速增长的中国网民奉献全面、迅速、准确、权威的奥运赛事网络直播、轮播、点播和社区互动节目。同时作为CCTV传播奥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央视国际还将充分发挥台网联动的优势,将互联网、手机和电视平台有机结合,成为相互的延展平台,通过与电视媒体的充分互动,实现2008年北京奥运传播效果的最大化。

  CCTV.com消息:1月22日,央视国际将IOC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李红女士请到央视国际《访谈直播》演播厅进行专访。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李红女士对央视国际取得奥运新媒体版权有什么评价?

  李红:我已经是央视国际的老朋友了,多次来过央视国际的演播室。有一次是带着国际奥委会电视转播委员会主席卡里杨来作客,现在真有宾至如归的感觉。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和国际奥委会在新媒体方面达成的协议,是奥林匹克运动中的重要一章,必将成为奥林匹克历史上的里程碑。

  主持人:央视国际是如何进入奥林匹克国际奥委会的视线?

  李红:央视国际是中央电视台的一部分,背靠中央电视台。历史地看,中央电视台向来是奥林匹克坚决的支持者,对奥林匹克运动精神的推动和传播,长时间做着艰苦卓绝的努力。拥有央视这个巨大的平台支撑,央视国际是国际奥委会的必然选择。另外,通过对央视国际更多的了解,国际奥委会认为央视国际是中国最专业的新媒体团队之一,他们的职业风范、道德风范最端正,同时他们还怀有执着追求奥运的信念。

  主持人:虽然中央电视台非常希望获得新媒体的转播权,但还是和国际奥委会进行了长达九个月的艰苦的谈判,您对这个谈判过程和结果有何评价?

  李红:九个月确实是很长的时间,但其中不乏很多精彩的故事。对我来说,整个谈判的过程就是互相了解的过程,九个月的谈判不仅签署了中央电视台和国际奥委会关于新媒体方面的合约,更多的是建立了两个组织之间的信任和友谊。在这种信任和友谊的基础上,我相信央视国际对奥林匹克精神将有更深的了解,奥林匹克精神依托央视国际将会在中国有更广泛的传播。

主持人:您听取过央视国际新媒体转播奥运会的实施方案,你也提过一些建议,比如为志愿者建博客等,能具体谈谈您的想法吗?

  李红:奥林匹克现在最为关注的群体就是青少年,因为青少年是人类的未来,奥运会只有得到青少年的关心,引起他们的关注,奥林匹克运动才能更长久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这跟新媒体所吸引的观众群是完全吻合的。

  对国际奥委会来说,我们认为你们所做的传播计划,给人印象非常深刻,而且能达到最大程度的传播。从个人角度来说,我自己是非常激动的,我看到一个历史事件的发生。

  国际奥委会相信由于新媒体的加入,奥运会开始由电视上、赛场上离我们距离相对较远的一件事,变成了“我的奥运会—奥运是我的”。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对奥运的理解和对奥运精神的理解会更个性化。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们所做的转播计划,将为奥林匹克转播历史开辟一个新的篇章。

  主持人:听说您在和汪文斌总经理会谈的时候提到:“今天我感到我们在做一件大事”。

  李红:我确实感到我们非常荣幸,我们能够看到、意识到历史就在我们眼前发生。

  主持人:国际奥委会一贯视版权如生命,非常注重版权保护,那对新媒体版权保护有没有什么新的措施?

  李红:授予新媒体奥运转播版权,对国际奥委会来说是一件新的业务。我可以在原则上解释一下,我们是视版权为生命,有人说为什么呢,是为了赚钱吗?实际上在我看来,版权是我们品牌的象征。我们之所以到现在能够吸引世界这么多观众,能够受到全世界各族人们的关注,是因为我们对自己的形象是非常忠诚的,而且我们维护这个理想的信念也是非常坚决的。

  因此,我们在出售版权的时候选择我们愿意合作的合作伙伴,选择他们的理想信念、专业精神,这样,我们在找伙伴的过程中就使我们的理想和理念得到更好的延伸。国际奥委会百年以来,尤其是最近二十年,我们意识到这个信念对国际奥委会在世界的影响非常重大,也就是用一个专业品牌管理方式来管理奥林匹克运动品牌。也因此,我们对版权的保护都是非常坚决的。

  主持人:网友“武林外传”问,目前为止各个网站还能申请奥运新媒体版权吗?央视国际奥运版权是不是独家的,怎么体现出来?

  李红:到现在为止,其它的网站已经不能再申请奥运版权了,因为我们版权真的是独家的。在区域之内,我们销售给央视国际,只有央视国际是真正的版权拥有者。但是央视国际在拥有这个版权之后,可以做版权的再一次分销。这就是说以后别的人要想转播的话都要通过央视国际。

  主持人:目前,互联网上存在通过博客、个人空间、私人上传的方式来规避版权约束的现象,可能把赛场内的信息、视频传到网上,对于这种现象,国际奥委会将如何应对?

  李红: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技术措施,来杜绝类似的现象发生。如果我们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就是违反了我们对央视国际在中国的新媒体版权的承诺。主持人:还有一个网友问,根据媒体的报道,有些网站也取得了和奥组委不同层面的合作,这些合作和央视国际的版权有什么不同?

  李红: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商业合作和你有没有版权是两回事。比如,我们可以有奥运的赞助商、转播商,他们能够通过奥运、奥运的标识做商业的推广。

  而其它的有合作关系,但是没有权利用奥运的标识和奥运连在一起做商业推广。如果我给国际奥委会提供某些服务,但是不能由于宣传这些服务而产生商业利益。比如在日常运作中我们需要一盆花,就有商家给国际奥委会送了一盆花。他给我们提供服务是可以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到处去宣传,说因为我给奥运送花,我就可以把五环贴到店里面。

  主持人:奥运会已经成为全球最杰出的体育项目之一,奥林匹克同时也是全球最成功的体育营销之一,对此,您怎么看?

  李红:国际奥委会利用商业开发的这些资源来支持奥林匹克运动的长期发展,与此同时又要坚决反对商业化,坚决不愿意让商业来把奥林匹克运动的光芒遮盖。

  对此,我们有两个具体的措施。第一,最重要的就是清洁场馆。很多观众不愿意看到场馆里面、运动员的衣服上都有广告,这跟各个体育赛事是不一样的。

  主持人:在市场开发的过程中,那么多企业都想参与奥运,为什么奥运会只能让某些企业参与,不能让所有的企业都参与?

  李红:我们在市场开发的时候是以少为多,也是为了限制商业性,我们反对隐性市场的做法也是为了限制过分的商业化。为了防止过于商业化,我们的市场开发原则是以越少的企业筹集越多的资金为好,有所为,有所不为。

  主持人:现在网上也有很多对IOC的冷嘲热讽,国际奥委会怎么对待呢?

  李红:国际奥委会对这个是非常轻松的,每个工作人员都坚信市场的开发才能使全世界人们都看到免费的电视。但是我们在卖电视转播权的时候是有原则的,比如如果需要观众付费的转播我们是不卖的,有些付费的电视台出更高的价我们都没有卖它。

  主持人:这次IOC把奥运新媒体版权单列出来进行销售,IOC对新媒体版权的表现,市场开发的表现有何期望?

  李红:能够把新媒体版权单独拿出来,这是历史的必然性。我们很多电视转播权、媒体的合约是很多年以前签的,那时候还没有人预见新媒体是媒体传播中的真正的生力军。这种情况下,我们才会到今天才发现新媒体在世界上、科技上占了非常重要的地位,所以我们才把新媒体版权再次拿出来销售。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央视国际对新媒体版权的这种利用,能够为世界提供一个榜样,能够为奥林匹克运动提供更多的经验,所以你们跟我们是在一起的,央视国际和国际奥委会在新媒体的发展上,是合二为一的。

  主持人:期待在可预见的未来,可以在场馆里面设置不同的机位和摄像头,而网友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收看。期待在未来的比赛中,我们可以进入一个虚拟的赛场,甚至可以和刘翔一起跑步,和姚明一起打球,相信央视国际一定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谢谢大家,再见!

2008/1/22

新媒体传播北京奥运 打造央视跨平台营销新格局

             

 

2008年,国际奥组委第一次将奥运新媒体转播权单独授权,充分证明了互联网传播奥运精神的独特意义。由此,中央电视台获得了电视持权转播商的身份,而央视国际则顺利获得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新媒体包括互联网和手机的持权转播商身份,为中央电视台和央视国际以及其旗下的IP电视、手机电视和移动公交电视的跨平台营销埋下了绝好的伏笔。

2006428日,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成立暨CCTV.com改版。与此同时,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网络传播中心和新央视国际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对外宣传统一使用央视国际CCTV.com)品牌。目前,央视国际拥有的不仅是中央电视台本身的视频资源,同时也采购其他适合互联网和手机电视台播出的节目,比如意甲、欧锦赛等。

毋庸置疑的是,互联网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最大之处在于其即时互动性,央视国际的新媒体部分,恰好是中央电视台的补充、延展、挖掘和深化。央视国际不仅仅是简单的再现央视的电视栏目,同时依据互联网的特点,会使得相关的报道更充分、更丰满、更完善,并且增加了更多网民互动的因素。同时,我们会有别于传统的互联网网站,我们的互动不仅仅是通过本身的与网民互动,同时会藉由央视的平台,与中国超过10亿的电视观众互动。这个特点是央视国际独有的,也是对传统电视媒体的一个有益的补充和加强。

  “CCTV传播奥运的优势就是CCTV.com传播奥运的优势。央视国际总经理汪文斌曾表示,网络报道和电视报道的一体化是CCTV.com报道北京奥运的目标。” 2007年春晚期间,CCTV.com就已对此进行了测试。春节期间,CCTV.comCCTV电视节目通过网络和电视平台同步完成春节联欢晚会的全程直播,还第一次用P2P技术,提供了视频的点播服务,使世界观众都能收看到春节联欢晚会。在当天4个小时的直播时间之内,全球共有11039万人次在线收看了视频,最高在线人数达到140万。

多哈亚运会的新媒体传播中,央视国际开始尝试性地引入手机电视、IP电视等跨媒体终端,一方面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合作开通手机电视,另一方面通过CCTV IP电视直播多哈亚运会,运用了4路直播频道和CCTV9开路电视频道。不仅通过互联网向受众传送视频内容,同时通过手机和IP电视向多终端受众传送央视的优质视频。此次,央视国际通过及时介入的广告经营,实现了节目内容在新媒体形态下的传播增值。

由于奥运视频资源的稀缺性,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带宽的增加和用户的成熟,视频成为网络上最具有吸引力的内容。基于视频的CCTV奥运网络电视台和奥运手机电视台的广告资源,也成为稀缺性的资源。回溯历史,1477年,英国出现第一张广告传单;1650年英国的一份英文报纸《新闻周报》上刊出第一则广告;1994年年1014日,美国Hotwired主页上首次出现AT&T14个客户的广告Banner19973月的IntelIBMChinabyte投放广告,成为中国的第一个网络广告主;由此我们推论,如果有企业成为奥运网的独家总冠名,那么这个企业将会成为全球广告史上的第一个赞助奥运新媒体的广告主;将成为奥运历史上的第一个与奥运新媒体转播机构站在一起的合作伙伴;将成为互联网历史上第一个敢于“吃螃蟹的人”。

奥运新媒体报道中,有着许多独特的亮点。圣火耀珠峰活动,是奥运历史上圣火第一次登上地球最高峰,是“北京奥运会开幕前中国人最伟大的创举”。奥运新媒体传播,成就的不仅仅是梦想,而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巅峰王者!央视国际通过3D包装和全景虚拟地图,同步完整呈现圣火传递的整个过程,与此同时,此类互动内容将会同时作为节目资源提供给中央电视台的同类栏目。而此项目的合作伙伴,也将屹立于全球独一无二的最高峰之上,俯瞰世界,树立独步江湖的品牌位置。此次奥运新媒体报道的量之大,范围之广,为历届奥运之最,更是人类历史上奥运新媒体报道的第一次大胆探索。我们可以试想,全球40亿人关注、2.1亿网民参与的超级体育盛宴;100万条互动视频,1200万小时奥运直播,将会是何等的规模。

我们坚信,2008年奥运会,央视国际会与其合作伙伴一起书写历史,创造记录,在奥运传播历史上写下光辉的一笔。

2008/1/19

网络广告——广告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追本溯源,网络广告发轫于 1994年的美国。当年10月14日,美国著名的Wired杂志推出了网络

版Hotwired(www.hotwired.com),其主页上开始有AT&T等14个客户的广告Banner。这是广告史

上里程碑式的一个标志。中国的第一个商业性的网络广告出现在1997年3月,传播网站是Chinabyte,

广告表现形式为468×60像素的动画旗帜广告。Intel和IBM是国内最早在互联网上投放广告的广告主。

  将一种传播媒体推广到5000万人,收音机用了38年,电视用了15年,而互联网仅用了5年。互联

网诞生前后,一直是作为一个在国防、科技、教育领域使用的通信交流工具而存在的。直到90年代初

期万维网(WWW)出现后,大量的信息源以超文本格式(HTML格式)进行全球链接,终于形成了一个跨

国界的全球性新型媒体。联合国新闻委员会1998年5月举行的年会正式提出第四媒体的概念。1998年

6月份的法国世界杯、克林顿绯闻案等,互联网以其特有的交互性,第一次压倒报刊、广播、电视等

传统媒体,确立了第四媒体的地位。

  1999年第46届戛纳国际广告节将网络广告列为继平面广告,影视广告之后的第三类评奖形式,

成为三大赛项之一。在中国,1998年6月国中网报道世界杯足球赛获200万人民币广告收入一事,标志

着网络媒体广告在内地登陆成功。一句话,网络和网络广告已取得与传统媒体和传统媒体广告相抗衡

的地位。

  可以看出,网络广告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是一个蓬勃发展的产业,以网络为依托的网络广

告大发展是挡不住的潮流。互联网这个被喻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以后的第四媒体,以其快速、高效

的优势将信息传递带到了一个全新的境界。同时也为企业创造出前所未有的商机。各大企业需要向广

大消费者宣传自己的商品,使消费者认同并且购买。广告在构筑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消费者做出购买

决定过程中,正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互联网的成熟与发展,为广告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影响遍及

全球的载体。它超越地域、疆界、时空的限制,使商品的品牌传播全球化。

  网络广告 具有交互性、持久性、多元性及密集性等四大特点。

  网友的交互性:比如在网上参与活动,发奖,征集发言等等,电视报纸是无法直接同步的;持久

性:比较传统媒体,网络对于人文的表达更直接,所以才会有网恋、网婚等社会现象的出现。网友对

网络有惯性,一旦认定了一帮人群,他就会长期黏在网上,而不像传统媒体任何一个好的内容都可能

吸引一帮人走,这对于网上的广告同样产生一定的黏度;形式的多元化:网络广告在尺寸上可以采取

旗帜广告、巨型广告,在技术上还可以用动画、flash、用游戏方式,在形式上可以在线收听、收看、

试玩、调查等等,可以集各种传统媒体的精华,而传统媒体却无法互相沟通;信息的密集:这是网络

最早被大众认可的作用和意义,从美国雅虎到中国新浪,均以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获得最大的网友群。

  网络营销更加趋于主流媒介。电子商务一路向前开拓,将更多、更广泛的商品吸纳进来,也将给

对网络广告投入较多的大厂商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

  2003年,是中国互联网高歌猛进的一年,也是互联网春天全面来临的一年。2003年中国网络广告

市场规模达到10.8亿元,比2002年的4.9亿元增长了120%。iResearch同时预测2005年、2006年中国

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达到27亿元和40亿元,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将愈来愈壮大,前景一片光明。

  根据iResearch艾瑞市场咨询对全国50多家大、中型网络媒体的监测统计表明,2000年投放网络

广告的广告主共有669家,2001年广告主为734家,增长率仅为10%,而2002年较上一年度广告主数量

有所减少,2003年随网络经济的复苏,2003年网络广告主增长率达到152%,有1790家。经历了网络

经济的泡沫,又经历了网络经济泡沫的破裂,又再次经历了网络经济的发展,广告主们这次再选择以

网络为载体的广告是有着深刻意义的。不管是电子商务或是网络广告,它们的载体都是互联网,是与

网络的发展息息相关的。所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广告必定会随其大幅度发展。

  互联网具有无穷的魅力和蕴藏着巨大的能量。一些网络公司也在纷纷研制广告效果测试、追踪的

仪器,为正确选择广告方式、广告投入提供许多富有成效的帮助。如 1998年下半年,美国一家市场

研究公司进行了一次网络媒体调查。通过对2000名成年人进行随机电话采访。调查表明:互联网确实

具有巨大吸引力,有44.7%的被调查者使用过互联网,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进行网上购物。

  21世纪是一个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承载了这个时代,同时也创造了无限商机。试想想,

网络广告的未来可能是这样的:INTERNET成为主要媒体,第一媒体;网络带宽一扩再扩,通过网络

收看现场直播是再平常不过的事;几乎所有的公司都已经上网;个人上网的费用少得可以忽略不计。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电视,电影广告片大行其道,电子邮件,黄页,搜索引擎,促销网页等各种广告

形式随处可见——如果你不喜欢,它们也不会来骚扰你。

奥运新媒体转播:央视资源整合测验题

这几日,准点吃午饭对于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文斌来说似乎是件奢侈的事。1月底,作为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手机转播机构的新媒体平台,CCTV.com将出台详细方案。

  此时,央视国际在取得这一奥运会重要转播权益也不过20多天。

  按照常理,新媒体转播运作方案的时间,对于央视国际本不该构成问题。“转播权迟迟未定,也是准备方案时间缩紧的一个原因。”汪文斌表示。

  谈判重点之一是转播版权费

  在以往奥运会中,悉尼奥运会的新媒体转播权益也曾出售过,最终转播公司以破产告终。而8年之后,新媒体的迅速发展让国际奥委会心动并开始行动。

  2008年奥运会,国际奥委会还是将新媒体权益剥离单独出售,考虑其赖以生存20多年的电视媒体,国际奥委会也是将权益“打包出售”,而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和欧洲广播联盟(EBU)都以这种方式获得了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的一整套2008年奥运会转播权益。

  中央电视台也已为打好这一仗做了准备。就在2005年下半年,中央电视台就已经开始考虑成立新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央视网络资源,改变在新媒体方面的业务和部门设置过于分散的现状。当年11月23日,中央电视台专门成立了网络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和实施工作小组,制订了中央电视台网络资源整合工作的近期、中期和远期发展目标。与此同时,全面加大了对新机构的资金投入和版权投入。

  2006年4月28日,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成立暨CCTV.com改版。与此同时,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新央视国际”)注册成立,网络传播中心和新央视国际实际上是“一个机构”,对外宣传统一使用“央视国际”(CCTV.com)品牌。

  按照规划,新央视国际除了要实现海量信息总汇,还要开办网上增值服务。包括转换电视节目资源的电视增值服务,和提供手机流媒体及短信、彩信、彩铃业务等电信增值服务。

  但2008年奥运会新媒体转播的纷争,也让央视国际的“计划”变得“复杂”起来。

  众所周知,2007年,有关奥运会新媒体转播权的“口水战”在新浪搜狐网易等网站之间不断展开。

  去年10月,中央电视台与国际奥委会进行了“艰难”谈判。参加谈判的有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孙玉胜、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总监江和平、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文斌以及外事专家。

  “谈判过程可以说是唇枪舌剑,斗智斗勇,死了好多脑细胞。”一位参与谈判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此形容。

  其中,谈判重要问题之一就是转播的版权费用。消息人士透露,国际奥委会对于中国内地新媒体的转播出售费用高达上千万美元。

  此费用让国内参与竞标的新媒体也望而却步,第一个退出竞标的是奥运会的赞助商搜狐,原本对新媒体蠢蠢欲动的几家网站也最终放弃。

  “当然,最终是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价格。可以说是双赢。”该负责人表示。

  “2008年奥运会新媒体的转播,无疑对其战略的推进起着一定的作用。”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尹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资源整合价值最大化

  “这样算是一个好的结果,单纯的新媒缺少庞大的内容支撑,可能很难将新媒体转播权益最大化,而对中央电视台而言,这并非难事,尤其是中央电视台资源整合起来的综合性价值是优势。”一位熟悉此次新媒体竞标前期之事的奥运营销专家表示。

  该专家认为,如果抛开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市市民所受到实惠不说,此次奥运会中,中央电视台可能就是最大的赢家。

  作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官方的电视转播机构,27年来,中央电视台作为中国官方电视转播机构共参与了八届冬季奥运会,以及六届夏季奥运会的电视转播和报道。迄今为止,已有十亿人次的中国观众通过央视收看了奥运会。

  2008年,中央电视台赛事报道系统的报道规模一共涉及七个电视频道,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中央电视台将以第一套、第二套、第五套、第七套和数字高清开幕频道,两个付费电视频道全面转播报道。

  “CCTV传播奥运的优势就是CCTV.com传播奥运的优势。”汪文斌曾表示,“网络报道和电视报道的一体化是CCTV.com报道北京奥运的目标。”

  2007年春晚期间,CCTV.com就已对此进行了“测试”。春节期间,CCTV.com与CCTV电视节目通过网络和电视平台同步完成春节联欢晚会的全程直播,还第一次用P2P技术,提供了视频的点播服务,使世界观众都能收看到春节联欢晚会。在当天4个小时的直播时间之内,全球共有11039万人次在线收看了视频,最高在线人数达到140万。

  多哈亚运会的新媒体传播中,央视国际开始尝试性地引入手机电视、IP电视等跨媒体终端,一方面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合作开通手机电视,另一方面通过CCTV的 IP电视直播多哈亚运会,运用了4路直播频道和CCTV9开路电视频道。不仅通过互联网向受众传送视频内容,同时通过手机和IP电视向多终端受众传送央视的优质视频。此次,央视国际通过及时介入的广告经营,实现了节目内容在新媒体形态下的传播增值。

 根本性的跨越很难

  也有传媒学者认为,拥有新媒体转播权益的中央电视台能否成为最大赢家还是问号,要看最终结果。

  原因有两点,一是此次有关新媒体的谈判时间过长,让央视国际错过了中央电视台奥运广告招标会的时机。

  根据公开的消息,2007年9月,中央电视台进行了前两批奥运广告项目认购会。最终,《奥运金牌榜》独家冠名、《荣誉殿堂》独家特约等多个奥运广告项目分别认购。2个月后,央视2008年黄金资源广告招标总额达到80.2861亿元。加上《我的奥林匹克》独家特约、2008年奥运会赛事直播中插套装广告、《赛场速递》独家冠名和2008年奥运会决赛直播贴片套装广告4项,上述5个奥运广告项目总计就拍出了8.287亿元的高价。

  据不完全估算,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十几天,央视的广告收入可能就会超过20亿元。当然,中央电视台也投入了巨资制作节目。

  “在广告招标中,新媒体的投入与权益价值如何与电视媒体整合打包销售的特点,似乎并没有得以体现。”该学者认为。

  一位参与新媒体谈判的负责人也表示,新媒体转播结果没有确定下来,自然会涉及到投入等问题的合理性的决定。

  “这只是小事,对于央视国际而言,要想利用此次新媒体转播权有根本性的跨越似乎还不可能。”该学者认为。

  作为中央电视台的全资公司,央视国际负责中央电视台的网络资源整合、中央电视台所有基于互联网络、IPTV、移动终端的多平台业务开展与运营,并承担中央电视台以电视节目为主的各类信息资源的网络传播的独家承办和独家代理。其目标是要在三年到五年的时间内,进入国内网站和世界媒体网站的前列,成为中国强大的视频网站。

  “但在资本运作方面,他们难以与民营企业的灵活性与市场化相提并论。”该学者表示。

第一视频2008奥运产品推介

2007年12月20日,第一视频08奥运产品推介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召开,第一视频董事局主席张力军博士以及第一视频的战略合作伙伴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的常务副主任崔耀中先生、AC尼尔森大中国区及东南亚地区研究部总经理马旗戟先生、艾瑞咨询集团副总裁阮京文先生、double click中国区商务总监颜长华先生与会分别致辞,白马、国安DDB、歌华、爱德威、世纪北广等三百多广告界的高层均参加了本次推介会。

推介会上,第一视频向广告界展示了其2008奥运产品:第一视频联播网的新媒体广告形式以及同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合作的广告形式、广告位。第一视频董事局主席张力军称:第一视频不是门户网站;第一视频也不是视频分享网站,严格地讲第一视频不是一个网站,第一视频是新传媒,主营商业模式是网络视频联播平台第一视频联播网。

第一视频的目标客户是具有知识层次、品尚水准和消费能力的白领以上阶层。和当前众多的美国网站中国版相比,第一视频在做的,不是搭建一个与众雷同的网站,因此,很难从传统的ALEXA排名上来判断它的盈利能力。第一视频是在搭建一个集成中国131万家网站合力的视频联播平台。它的目标市场是中国每年3100亿的电视广告市场! ACNELSON每天5000万的PV值才是第一视频巨大的商业价值的精准体现!

第一视频联播网(VODONE BUS:VODONE Broadcasting Union System, http://bus.vodone.com),是一个聚合广大网站悬挂第一视频播放器从而与加盟网站分享利益的广告联盟形式。这种形式不但拓展了广告的发布空间,更能满足广告客户的需要,从2007年3月份开始,第一视频联播网快速增长,截至2007年12月第一视频联播网加盟网站已经超过了18000家,日PV已经超过5000万,目前,加盟网站以每天100个的速度递增。第一视频联播网广告自助投放专区上线之后,广告主可通过在线自助选择在联播网上广告投放的行业、地域及时间,实现立体定位精准投放。

第一视频合作伙伴北京国际新闻中心的常务副主任崔耀中先生在讲话中称,今天距2008年奥运会开幕还有232天,2008年将以其特殊的历史地位而载入中国史册。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是北京市为奥运会期间来华采访的非注册媒体、记者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机构,是赛时北京市政府对外发布新闻的重要平台。第一视频同2008国际中心的合作是紧密的、成功的,必将对08奥运做出重大的贡献,同时为第一视频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

为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的新媒体合作伙伴的第一视频携手2008北京国际新闻中心,将通过专业化的功能服务和丰富多彩的活动与企业需求相结合,使企业的产品、服务与新闻中心融为一体,在作为北京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媒体最直接的交流和服务窗口中,向企业的合作伙伴提供其产品展示空间的聚焦平台,增强企业影响力,增加企业的媒体曝光率、权威认可度以及市场份额中的人气指数。使广大企业搭乘在数以万计的世界各国传媒人面前展示产品和形象的直通车!

AC尼尔森大中国区及东南亚地区研究部总经理马旗戟先生、艾瑞咨询集团副总裁阮京文先生、double click中国区商务总监颜长华先生也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阐述了第一视频新媒体广告形式的发展前景。

与会的广告界专业人士和广告公司高层也纷纷对第一视频联播网的商业模式给予了高度肯定,对在第一视频联播网投放广告和参加第一视频2008奥运广告项目表示了浓厚的兴趣。第一视频董事局主席张力军博士指出:“将第一视频的产品更多的、更直接的推向广告商,全心全意为他们提供所需要的服务,是第一视频取得收益的重中之重!这次推介会的成功举办,为第一视频在2008年的广告营销中取得骄傲的业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8/1/18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第 56 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 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
  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捷的服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时间为20日。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许可证》应当载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播出标识、名称、服务类别等事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许可,严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域名和IP地址管理。
  第十二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应经发证机关同意。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用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它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第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违反本规定的视听节目,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含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第二十条 网络运营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时,应当保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传输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在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或备案范围提供接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和电信主管部门应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众有权举报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系统接口和网站数据查询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
  (二)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
  (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
  (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
  (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
  (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
  (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
  (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影电视、电信等主管部门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的,要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自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